************消防法》《************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示,热忱期待社会各界人士及广大群众参与,并提出您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24年11月26日——12月6日。
******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
******消防救援局):
3.邮******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公示建议”字样)。
******消防救援局
2024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消防法》、《历史文化名城************消防安全措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划定的巍山古城核心区内,原有的各类建筑,新建项目应参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执行。
************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达到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的。
******消防安全
第四条具备条件的砖木结构、木结构建筑,对外露木构件应采取喷刷与整体风貌色彩相符的防火涂料、包覆不燃材料等措施,进行阻燃处理,提高主要建筑构件耐火能力。
************消防安全水平:
(一)设置“马头墙”、“封火墙”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消防水幕分隔;
(三)增设防火墙(窗);
(四)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扩大防火分区。
古城风貌恢复等其他建设中,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完善上述措施。
第六条不得采用夹芯材料为易燃、可燃、难燃的彩钢板作为室内分隔或搭建临时建(构)筑物。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屋面板采用金属夹芯板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
第七条用于经营的建筑,不得封闭建筑内中庭、外走廊,不得搭设雨棚、遮阳网等影响建筑自然排烟的设施。
第三章装修装饰
第八条内部装修应当按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避免采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
第九条旅游民宿、客栈、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疏散走道的顶棚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装修材料;客房与公共活动用房的顶棚、地面和固定家具应使用不燃或难燃的装修材料。
第十条为了避免饰物引发火灾,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易燃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布艺等,当确需设置时,不应靠近电气线路、火源或热源,或采取隔离措施。
第四章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经营性场所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消防安全要求:
(一)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2层;当经营用建筑层数为2层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m。
(二)每一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当第二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第二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5人时,第二层可设置1把疏散楼梯。
(三)疏散楼梯的出入口或建筑直通室外的出口可以作为安全出口;当主体结构为可燃材料时,木质楼梯应经阻燃处理,楼梯的宽度、坡度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
(四)内院长边、短边分别大于11米时,建筑内院可以作为安全区域。
第十三条为方便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逃生绳、逃生软梯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第十四条有条件的场所,可在二层以上客房、餐厅设置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十五条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其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0.5小时。
******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房间门上或者其它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
******消防设施
第十七条用于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民宿、客栈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十八条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作为燃料,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厨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第十九条经营场所宜设置具备联网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第二十条用于公共娱乐场所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300m2小于1200 m2的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含局部应用系统),大于1200m2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含局部应用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
第二十一条旅游民宿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8间或同时用餐、休闲娱乐人数超过40人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消防水龙。
第二十三条经营场所每50㎡应至少配备2具4kg灭火器,灭火器可依据火灾种类并结合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干粉灭火器或其他灭火器,灭火器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
第六章 电气安全
第二十四条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
第二十五条配电箱电源进线侧应设置带隔离和保护功能的开关,并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宜对漏电电流、线缆温度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第二十六条电气线路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并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导线无裸露。
第二十七条不得私拉乱接和使用临时电气线路,老化破损电线应拆除或更新。
第二十八条建筑内不应使用卤钨灯、白炽灯、高压汞灯等高温放电发光灯具,宜采用led冷光源、节能灯等照明设备。高温照明灯具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九条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不得随意更换大额定电流保险丝。
第三十条用电负荷超过15千瓦的场所,应向供电部门申报使用三相供电。超过160千瓦的场所,应向供电部门申报使用单独变压器。
第三十一条当用电设备增加、用电负荷增长时,及时向属地供电所提出用电负荷增容申请,增大电气线路线径和负荷开关容量,避免过负荷运行造成线路、设备发热短路,引发电气火灾。
第三十二条严禁室外弱电线路(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等)私自搭挂电力线路敷设。
第三十三条电气线路应当经持有国家相关技术工种证件的专业电工操作。
第三十四条鼓励和倡导将电气线路接入智慧用电监测系统。
第七章重点部位
第三十五条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厨房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厨房油烟管道应每半年清洗一次。
第三十六条厨房烹饪炉上方0.75m,周围0.45m方位内不得有任何可燃材料。
砖木结构、木结构建筑内设置的厨房,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作不燃化处理,灶台周围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炉灶正上方2.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第三十七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房间不应使用煤炉、炭炉、柴火炉等其他产生明火的燃烧设备。
******消防安全管理
******居住: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厂房和仓库;地下建筑。
第三十九条经营户原则上不能在店内住宿,确有需要留守的,留守人员不应多于1人,不得设置固定床位,且应在紧邻建筑一层安全出口处设置临时床位,并将人员信息向所在社区登记备案。
******居住房间应与经营性场所进行防火分隔,在建筑二层以上楼层设置辅助疏散设施,并在全层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消防设施,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四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烧烤、篝火,或有其他动用明火行为时,应设置安全合理的室外单独区域,并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车辆停放区域。
第四十二条电动车严禁在室内或贴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及燃气管线处停放和充电。
******消防设施器材,严禁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
第四十四条原住民、经营户每次只能使用1瓶15公斤的液化石油气,餐饮场所最多存放2瓶15公斤的液化石油气。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98-2017
《农家乐(民宿)建设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
******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5329/t 91-2022
公示时间:2024年11月26日——12月6日。
******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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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邮箱:******
******消防救援局):
3.邮******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公示建议”字样)。
******消防救援局
2024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消防法》、《历史文化名城************消防安全措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划定的巍山古城核心区内,原有的各类建筑,新建项目应参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执行。
************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达到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的。
******消防安全
第四条具备条件的砖木结构、木结构建筑,对外露木构件应采取喷刷与整体风貌色彩相符的防火涂料、包覆不燃材料等措施,进行阻燃处理,提高主要建筑构件耐火能力。
************消防安全水平:
(一)设置“马头墙”、“封火墙”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消防水幕分隔;
(三)增设防火墙(窗);
(四)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扩大防火分区。
古城风貌恢复等其他建设中,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完善上述措施。
第六条不得采用夹芯材料为易燃、可燃、难燃的彩钢板作为室内分隔或搭建临时建(构)筑物。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屋面板采用金属夹芯板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
第七条用于经营的建筑,不得封闭建筑内中庭、外走廊,不得搭设雨棚、遮阳网等影响建筑自然排烟的设施。
第三章装修装饰
第八条内部装修应当按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避免采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
第九条旅游民宿、客栈、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疏散走道的顶棚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装修材料;客房与公共活动用房的顶棚、地面和固定家具应使用不燃或难燃的装修材料。
第十条为了避免饰物引发火灾,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易燃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布艺等,当确需设置时,不应靠近电气线路、火源或热源,或采取隔离措施。
第四章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经营性场所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消防安全要求:
(一)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2层;当经营用建筑层数为2层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m。
(二)每一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当第二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第二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5人时,第二层可设置1把疏散楼梯。
(三)疏散楼梯的出入口或建筑直通室外的出口可以作为安全出口;当主体结构为可燃材料时,木质楼梯应经阻燃处理,楼梯的宽度、坡度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
(四)内院长边、短边分别大于11米时,建筑内院可以作为安全区域。
第十三条为方便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逃生绳、逃生软梯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第十四条有条件的场所,可在二层以上客房、餐厅设置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十五条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其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0.5小时。
******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房间门上或者其它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
******消防设施
第十七条用于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民宿、客栈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十八条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作为燃料,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厨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第十九条经营场所宜设置具备联网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第二十条用于公共娱乐场所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300m2小于1200 m2的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含局部应用系统),大于1200m2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含局部应用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
第二十一条旅游民宿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8间或同时用餐、休闲娱乐人数超过40人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消防水龙。
第二十三条经营场所每50㎡应至少配备2具4kg灭火器,灭火器可依据火灾种类并结合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干粉灭火器或其他灭火器,灭火器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
第六章 电气安全
第二十四条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
第二十五条配电箱电源进线侧应设置带隔离和保护功能的开关,并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宜对漏电电流、线缆温度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第二十六条电气线路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并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导线无裸露。
第二十七条不得私拉乱接和使用临时电气线路,老化破损电线应拆除或更新。
第二十八条建筑内不应使用卤钨灯、白炽灯、高压汞灯等高温放电发光灯具,宜采用led冷光源、节能灯等照明设备。高温照明灯具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九条严禁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不得随意更换大额定电流保险丝。
第三十条用电负荷超过15千瓦的场所,应向供电部门申报使用三相供电。超过160千瓦的场所,应向供电部门申报使用单独变压器。
第三十一条当用电设备增加、用电负荷增长时,及时向属地供电所提出用电负荷增容申请,增大电气线路线径和负荷开关容量,避免过负荷运行造成线路、设备发热短路,引发电气火灾。
第三十二条严禁室外弱电线路(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等)私自搭挂电力线路敷设。
第三十三条电气线路应当经持有国家相关技术工种证件的专业电工操作。
第三十四条鼓励和倡导将电气线路接入智慧用电监测系统。
第七章重点部位
第三十五条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厨房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厨房油烟管道应每半年清洗一次。
第三十六条厨房烹饪炉上方0.75m,周围0.45m方位内不得有任何可燃材料。
砖木结构、木结构建筑内设置的厨房,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作不燃化处理,灶台周围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炉灶正上方2.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第三十七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房间不应使用煤炉、炭炉、柴火炉等其他产生明火的燃烧设备。
******消防安全管理
******居住: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厂房和仓库;地下建筑。
第三十九条经营户原则上不能在店内住宿,确有需要留守的,留守人员不应多于1人,不得设置固定床位,且应在紧邻建筑一层安全出口处设置临时床位,并将人员信息向所在社区登记备案。
******居住房间应与经营性场所进行防火分隔,在建筑二层以上楼层设置辅助疏散设施,并在全层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消防设施,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四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烧烤、篝火,或有其他动用明火行为时,应设置安全合理的室外单独区域,并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车辆停放区域。
第四十二条电动车严禁在室内或贴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及燃气管线处停放和充电。
******消防设施器材,严禁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
第四十四条原住民、经营户每次只能使用1瓶15公斤的液化石油气,餐饮场所最多存放2瓶15公斤的液化石油气。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98-2017
《农家乐(民宿)建设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
《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
******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5329/t 91-2022